招商永隆微信银行服务条款及条件
招商永隆微信银行服务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列出客户(见以下定义)及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银行」,此词语应包括其无论设于何处之所有银行分行及办事处、其继任人和承让人)就使用电子讯息提示服务(见以下定义)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客户一经要求或使用或试图使用电子讯息提示服务,即被视为已接受本条款及条件并受其约束。
1.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条款及条件中:
「客户」 指使用电子讯息提示服务的人及同意接受本条款及条件约束的人(银行除外);
「客户装置」 指客户用以接收电子讯息提示服务下任何电子讯息的装置;
「指定 WeChat 账户」 指拥有指定 WeChat 号码的 WeChat 使用者账户;
「指定 WeChat 号码」 指 WeChat 在客户作出绑定或解除绑定后向银行提供的 WeChat 使用者号码,从而启用或停用电子讯息提示服务;
「电子讯息提示服务」 指银行以 WeChat 为渠道而不时根据本条款及条件(尤其是以下第2条)提供的电子讯息提示服务;
「电子讯息」 指在电子讯息提示服务下任何由银行向客户传送的讯息;
「服务提供者」 之任何提供WeChat 服务的商业实体;
「绑定」指客户将指定 WeChat 账户与其在银行持有的账户连结,从而视为启用电子讯息提示服务;及
「解除绑定」 指客户终止指定 WeChat 账户与其在银行持有的账户之连结,从而视为停用电子讯息提示服务。
1.2 除非有相反的说明,否则本条款及条件中凡提及:
a. 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众数,反之亦然,表示中性的词语包括所有性别;及
b.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2. 电子讯息提示服务
2.1 银行有权不时制定所提供电子讯息提示服务的范围。银行可随时增加、修订或缩减电子讯息提示服务的范围而无需给予任何通知或理由。
2.2 客户确认经由电子讯息提示服务发送的资料只供客户参考之用,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应依赖该等资料或以其作为有关事件的终局性证据。
2.3 若就与电子讯息提示服务有关或为电子讯息提示服务而向本行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定WeChat号码)发生任何更改,客户须立即通知银行。
2.4 若客户不愿意接收任何电子讯息,客户须解除绑定或立即通知银行。如指定WeChat账户已被暂停或终止,客户亦须立即通知银行。
2.5 就提供电子讯息提示服务而言,若讯息没有传送或延迟传送,或讯息有任何错误或传送失败,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除非该等情况是由于银行的疏忽或失责所致)。特别是对于银行﹑服务提供者或任何该等公司无法合理控制的情况所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装置由于任何原因失灵而无法接收讯息、设备或安装的任何通讯中断、机械故障、路径故障、功能故障、失灵、中断或错误,银行﹑服务提供者和任何该等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为免生疑问,银行概不承担任何因服务提供者或任何该等公司的行为所引起的任何责任。
2.6 银行可因任何原因暂停或终止电子讯息提示服务而无须另行通知客户。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无效、指定账户的关闭、任何有关的电讯公司或服务提供者的故障、维护、更改、扩容及/或提升工程。对于该等暂停或终止,银行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2.7 尽管银行可能已经就特定的银行服务或交易而向客户提供电子讯息,银行并没有任何责任去继续(或及时向客户)就类似的银行服务或交易提供相关的电子讯息。客户不应依赖电子讯息提示服务或以其作为终局性证据去证实或确认任何银行服务或交易的存在或状况。
2.8 电子讯息不应被视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要约或游说认购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存款、保险及贷款)。
2.9 银行只向客户发送任何电子讯息一次。客户应定期查看其指定WeChat账户有否收到该等电子讯息。若客户删除电子讯息,银行将不会重发同一个电子讯息。
2.10 银行不会接受任何客户就银行产品/服务而透过电子讯息提示服务向银行发出的指示或按该等指示行事。
2.11银行可保留任何电子讯息的记录作将来查询之用。
3. 安全
3.1 客户须负责客户装置的安全,并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读取任何机密资料。
3.2 在作出绑定后,若指定WeChat账户被更换或遗失﹑被盗或不再由客户控制,客户必须尽快通知银行,并须自行作出适当补救措施。
3.3 银行所发的电子讯息皆是单向的,客户不应回覆该等讯息,尤其不应于任何回覆内提供任何账户或保安资料,例如密码。如客户收到任何声称由银行发出并索取该等资料之电子讯息或遇到其他于该等电子讯息或电子讯息提示服务中的不寻常事项,应立即通知银行。
3.4 客户装置不得被擅自修改(如:刷机﹑改机﹑越狱等),而客户不得在使用银行服务或输入敏感资料时使用该等客户装置。
3.5 客户有责任确保客户装置上的所有应用程式均不是下载自任何不可信任的来源。
4. 承认、保证及承诺
4.1 在银行的要求下,客户须签署银行认为在提供电子讯息提示服务方面属必需或适当的有关表格及/或文件,及提供银行认为在提供电子讯息提示服务方面属必需或适当的有关资料及执行有关行为。
4.2 如客户没有遵守本条款及条件中任何条文的规定,则对于任何机密资料的披露,本行概不负责。
4.3 服务提供者或任何支援电子讯息提示服务的第三方并非银行的代理人,亦非银行的代表。银行与该等第三方之间并无任何合作、合夥、合营或其他关系。
4.4 客户确认并同意服务提供者或任何支援电子讯息提示服务的第三方可能会取得与电子讯息提示服务有关而在任何电子讯息中载有的资料。
4.5 客户确认并同意就任何服务提供者或任何支援电子讯息提示服务的第三方所施加的条款及条件自行负责及受其约束。银行无需就任何客户违反该等条款及条件负责。
4.6 电子讯息提示服务只供客户单独及独有地使用。
4.7 客户须负责采取适当措施,以随时监察及控制电子讯息提示服务的使用、被授权人士的委任及更换(如适用)及指定WeChat账户,并采取适当安全措施以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士使用电子讯息提示服务或将电子讯息提示服务用于未经许可的用途。
4.8客户确认所有电子讯息均以银行不时按其绝对酌情权考虑提供的简体中文或其他语言显示。
5. 费用
5.1 银行保留在向客户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不时就提供电子讯息提示服务而修订任何现有收费结构及/或加收费用的权利。
5.2 客户须负责支付所有服务提供者或任何支援电子讯息提示服务的第三方就提供电子讯息提示服务而收取的任何费用、收费或支出。
6. 责任的限制
6.1 若银行已将电子讯息发送给服务提供者,则对于客户由于没有收到准确的电子讯息或根本没有收到电子讯息所遭受的损失,银行并没有责任。
6.2 在不影响第2.5条的情况下,银行概不就以下事项所导致或有关的后果向其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除非该等事项是由于银行的疏忽或失责所致):
a. 因任何理由而在提供电子讯息提示服务时出现的任何干扰、中断、延误、损失、毁坏或其他故障;或
b. 与电子讯息提示服务有关的任何机械故障、电力故障、失灵、或装置问题;或
c. 服务提供者或任何第三方就提供电子讯息提示服务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6.3 就使用电子讯息提示服务而导致客户的资料、客户装置、客户电讯设备或其他设备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银行概不负责(除非该等损失或损害是由于银行的失责或疏忽而引起)。
6.4 客户须就银行、其职员及雇员因提供电子讯息提示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而承受的一切合理的法律责任、索偿、要求、损失、损害、诉讼费、任何形式的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按全额补偿基准支付的法律费用)负责(除非该等损失或损害是由于银行的失责或疏忽而引起)。
6.5 客户须负全部责任核实任何经由电子讯息提示服务接收的资料。银行不会就客户或任何人士倚赖任何评论、确认、资料或数据而负上任何责任(不论是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方面)。
7. 可分割性
倘若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文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是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将不影响:
7.1 本条款及条件任何其他条文在该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或
7.2 本条款及条件的该条文或任何其他条文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8. 管限法律和管辖权
本条款及条件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限并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 各方同意服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9. 中文版本
本条款及条件的中文文本仅为参考之用。如果本条款及条件的英文本和中文本之间有任何抵触,就一切目的而言,应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