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永隆微信銀行服務條款及條件
招商永隆微信銀行服務條款及條件(「條款及條件」)列出客戶(見以下定義)及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銀行」,此詞語應包括其無論設於何處之所有銀行分行及辦事處、其繼任人和承讓人)就使用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見以下定義)各自的權利及義務。客戶一經要求或使用或試圖使用電子訊息提示服務,即被視為已接受本條款及條件並受其約束。
1. 定義與解釋
1.1 在本條款及條件中:
「客戶」 指使用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人及同意接受本條款及條件約束的人(銀行除外);
「客戶裝置」 指客戶用以接收電子訊息提示服務下任何電子訊息的裝置;
「指定 WeChat 賬戶」 指擁有指定 WeChat 號碼的 WeChat 使用者賬戶;
「指定 WeChat 號碼」 指 WeChat 在客戶作出綁定或解除綁定後向銀行提供的 WeChat 使用者號碼,從而啓用或停用電子訊息提示服務;
「電子訊息提示服務」 指銀行以 WeChat 為渠道而不時根據本條款及條件(尤其是以下第2條)提供的電子訊息提示服務;
「電子訊息」 指在電子訊息提示服務下任何由銀行向客戶傳送的訊息;
「服務提供者」 之任何提供WeChat 服務的商業實體;
「綁定」指客戶將指定 WeChat 賬戶與其在銀行持有的賬戶連結,從而視爲啓用電子訊息提示服務;及
「解除綁定」 指客戶終止指定 WeChat 賬戶與其在銀行持有的賬戶之連結,從而視爲停用電子訊息提示服務。
1.2 除非有相反的說明,否則本條款及條件中凡提及:
a. 表示單數的詞語包括眾數,反之亦然,表示中性的詞語包括所有性別;及
b.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2. 電子訊息提示服務
2.1 銀行有權不時制定所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範圍。銀行可隨時增加、修訂或縮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範圍而無需給予任何通知或理由。
2.2 客戶確認經由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發送的資料只供客戶參考之用,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應依賴該等資料或以其作為有關事件的終局性證據。
2.3 若就與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有關或為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向本行提供的任何資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指定WeChat號碼)發生任何更改,客戶須立即通知銀行。
2.4 若客戶不願意接收任何電子訊息,客戶須解除綁定或立即通知銀行。如指定WeChat賬戶已被暫停或終止,客戶亦須立即通知銀行。
2.5 就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言,若訊息沒有傳送或延遲傳送,或訊息有任何錯誤或傳送失敗,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除非該等情況是由於銀行的疏忽或失責所致)。特別是對於銀行﹑服務提供者或任何該等公司無法合理控制的情況所產生的後果,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裝置由於任何原因失靈而無法接收訊息、設備或安裝的任何通訊中斷、機械故障、路徑故障、功能故障、失靈、中斷或錯誤,銀行﹑服務提供者和任何該等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為免生疑問,銀行概不承擔任何因服務提供者或任何該等公司的行為所引起的任何責任。
2.6 銀行可因任何原因暫停或終止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無須另行通知客戶。該等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數據無效、指定賬戶的關閉、任何有關的電訊公司或服務提供者的故障、維護、更改、擴容及/或提升工程。對於該等暫停或終止,銀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2.7 儘管銀行可能已經就特定的銀行服務或交易而向客戶提供電子訊息,銀行並沒有任何責任去繼續(或及時向客戶)就類似的銀行服務或交易提供相關的電子訊息。客戶不應依賴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或以其作為終局性證據去證實或確認任何銀行服務或交易的存在或狀況。
2.8 電子訊息不應被視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要約或游說認購任何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存款、保險及貸款)。
2.9 銀行只向客戶發送任何電子訊息一次。客戶應定期查看其指定WeChat賬戶有否收到該等電子訊息。若客戶刪除電子訊息,銀行將不會重發同一個電子訊息。
2.10 銀行不會接受任何客戶就銀行產品/服務而透過電子訊息提示服務向銀行發出的指示或按該等指示行事。
2.11銀行可保留任何電子訊息的記錄作將來查詢之用。
3. 安全
3.1 客戶須負責客戶裝置的安全,並須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讀取任何機密資料。
3.2 在作出綁定後,若指定WeChat賬戶被更換或遺失﹑被盜或不再由客戶控制,客戶必須盡快通知銀行,並須自行作出適當補救措施。
3.3 銀行所發的電子訊息皆是單向的,客戶不應回覆該等訊息,尤其不應於任何回覆內提供任何賬戶或保安資料,例如密碼。如客戶收到任何聲稱由銀行發出並索取該等資料之電子訊息或遇到其他於該等電子訊息或電子訊息提示服務中的不尋常事項,應立即通知銀行。
3.4 客戶裝置不得被擅自修改(如:刷機﹑改機﹑越獄等),而客戶不得在使用銀行服務或輸入敏感資料時使用該等客戶裝置。
3.5 客戶有責任確保客戶裝置上的所有應用程式均不是下載自任何不可信任的來源。
4. 承認、保證及承諾
4.1 在銀行的要求下,客戶須簽署銀行認為在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方面屬必需或適當的有關表格及/或文件,及提供銀行認為在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方面屬必需或適當的有關資料及執行有關行為。
4.2 如客戶沒有遵守本條款及條件中任何條文的規定,則對於任何機密資料的披露,本行概不負責。
4.3 服務提供者或任何支援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第三方並非銀行的代理人,亦非銀行的代表。銀行與該等第三方之間並無任何合作、合夥、合營或其他關係。
4.4 客戶確認並同意服務提供者或任何支援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第三方可能會取得與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有關而在任何電子訊息中載有的資料。
4.5 客戶確認並同意就任何服務提供者或任何支援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第三方所施加的條款及條件自行負責及受其約束。銀行無需就任何客戶違反該等條款及條件負責。
4.6 電子訊息提示服務只供客戶單獨及獨有地使用。
4.7 客戶須負責採取適當措施,以隨時監察及控制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使用、被授權人士的委任及更換(如適用)及指定WeChat賬戶,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以防止未經許可的人士使用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或將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用於未經許可的用途。
4.8客戶確認所有電子訊息均以銀行不時按其絕對酌情權考慮提供的簡體中文或其他語言顯示。
5. 費用
5.1 銀行保留在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不時就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修訂任何現有收費結構及/或加收費用的權利。
5.2 客戶須負責支付所有服務提供者或任何支援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第三方就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收取的任何費用、收費或支出。
6. 責任的限制
6.1 若銀行已將電子訊息發送給服務提供者,則對於客戶由於沒有收到準確的電子訊息或根本沒有收到電子訊息所遭受的損失,銀行並沒有責任。
6.2 在不影響第2.5條的情況下,銀行概不就以下事項所導致或有關的後果向其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除非該等事項是由於銀行的疏忽或失責所致):
a. 因任何理由而在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時出現的任何干擾、中斷、延誤、損失、毀壞或其他故障;或
b. 與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有關的任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失靈、或裝置問題;或
c. 服務提供者或任何第三方就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6.3 就使用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導致客戶的資料、客戶裝置、客戶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概不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害是由於銀行的失責或疏忽而引起)。
6.4 客戶須就銀行、其職員及僱員因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所導致的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而承受的一切合理的法律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訴訟費、任何形式的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按全額補償基准支付的法律費用)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害是由於銀行的失責或疏忽而引起)。
6.5 客戶須負全部責任核實任何經由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接收的資料。銀行不會就客戶或任何人士倚賴任何評論、確認、資料或數據而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是侵權行為責任或合約責任或其他方面)。
7. 可分割性
倘若本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是或成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其將不影響:
7.1 本條款及條件任何其他條文在該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或
7.2 本條款及條件的該條文或任何其他條文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8. 管限法律和管轄權
本條款及條件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限並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 各方同意服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9. 中文版本
本條款及條件的中文文本僅為參考之用。如果本條款及條件的英文本和中文本之間有任何抵觸,就一切目的而言,應以英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