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简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3年10月推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令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建立或开办任何业务。
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 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 台湾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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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个别客户需要,本行可转介联系移民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协助客户办理第三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及移民手续
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 在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获发「原则上批准」通知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纪录;以及
-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 股票-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港元债券
- 港元存款证
- 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后偿债项
-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上述资料乃参考入境事务处网页的内容,一切以有关当局的最新公布为准。
相关银行服务
此外,为配合上述计划,本行为客户提供下列相关的银行服务:
- 投资理财服务 (敬请预约)
- 汇报服务
- 转介服务
资产申报代理服务
摘 要 | 代客户记录及向入境处处长提供客户有关资产资料。 |
服 务 年 费 | 港币7,000元,招商银行客户可获首年服务年费豁免。 例子: 客户于今年6月1日惠顾「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资产申报代理服务,正式批准后(假设为今年9月1日),可获豁免今年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之首年资产申报代理服务年费。 |
缴 费 日 期 | 首年资产申报代理服务年费必须于取得正式批准后缴付,其后每年之资产申报代理服务年费必须于每个周年日后的14天内缴付。 |
备注:
- 在任何情况下,如客户或本行提前终止有关代理委托,客户所有已缴付之费用恕不退还。
- 如客户拖欠任何费用,本行有权实时终止有关代理委托,无须另行通知。如客户因此而招致任何损失,本行恕不负责。
- 本行保留随时修订有关服务收费及终止任何优惠条款及细则,毋须另行通知。如有争议,本行保留最终决定权。
- 中文如有歧义,概以英文为准。
查询热线:
香港 (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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